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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樊永富(9)
2、 定牌加工问题
定牌加工问题主要涉及到商标权,其次是专利权的问题。一般中方企业是加工承揽人,其应定作人的要求提供制作加工服务。为避免知识产权风险,加工承揽人应要求定作人提供全套有效的商标权利证明文件以及其他享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以此预防不法厂商为转嫁侵权责任风险给国内厂商,同时应与定作人签定不侵权担保责任条款。
四、 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处理保护问题
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新开发的技术、发展了的技术,新使用的商标、新产生的作品肯定都是不断发生的。如何对此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加以明确对涉外经济活动中的中方厂商来说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的大问题,容不得半点忽视。作为中方厂商,应积极努力地争取将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确定为己方所有,并采取各种手段加以有效的保护。能采用专利方法保护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对于不适合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等就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加以处理;新创的品牌应及时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等等。
对于新生的知识产权,外方往往采取一些限制性的商业做法,这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同样也是违背国际间的商业惯例的。中方完全应当据理力争,以维护自己的最大利益。这些限制性的商业做法一般包括:
A、 单方回授
就是要求技术引进方将其对所引进技术作出的改进无偿地提供给许可方使用,但许可方并不承担改进技术的成果无偿转让给接受方的义务。这是不符合平等互利的原则的。
B、 限制研究发展和改进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条款,限制的技术进步,是非法的。
C、 限制引进方对改进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技术的改进,限制引进方申请专利,而只能授权给许可方申请专利或者双方都不得申请专利。它是对改进方自由的限制,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无理要求,同样也是非法的。
除了限制性商业做法外,外方往往还利用在合资合作企业中的优势地位,将合资合作企业通过自身努力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窃为己有,抢先一步将这些成果在国外申请专利,并以该专利作为其享有国外优先权的基础再向国内申请专利或以此排斥中方申请专利。对于商标问题,外方往往以其熟悉国外市场为由垄断外销渠道并以自己的名义为该产品申请商标,而用合资合作企业的资金在国外为该产品作宣传。其实质就是用合资合作企业的资金为自己的商标进行宣传,一旦该产品在国外市场享有知名度后,商标的价值就体现出来,而中方对此却不能享有半点利益,而且未来合资合作企业的外销市场就被外方牢牢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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