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若干问题探析/顾志强(8)
(3)根据前述公司法第72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将适用转让同意、强制购买及优先购买权等制度,作为股权回购中的回购方,公司是否属于“股东以外的人”之列,进而,该等回购是否同样适用第72条中的有关制度?公司法对此没有给出答案。
(4)异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回购行为,将导致公司在事实上的资本减少,此种减资是否仍需股东会作出决议,若需,则股东会未能就此形成决议如何处理?因股权回购而导致的减资是否需履行公司法第178条所规定的通知、公告等义务?公司法同样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一些可行的方式(如司法解释等),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使新公司法确立的这项新制度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七.结语
股权转让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渐增多,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诸多值得探究之处。本文是笔者结合本人的法律实务和新颁布的《公司法》,截取了股权转让中的若干“法律点”所作的浅近探析。限于篇幅,未能作更深入的分析,留待以后作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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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蒋大兴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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