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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与公司自治/臧恩富(2)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规定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


章程中的规定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章程有规定以章程规定为准,章程无规定从公司法规定(立法表述为:“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司法授权章程规定,章程无规定公司法也无规定(立法表述为:“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如NO。46条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


四、 新公司法中明确提到的允许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规定的事项


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为公司章程(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以及公司通过章程进行自治预留了充分的空间。下面是本人归纳的新公司法中明确提到的允许公司股东通过章程进行规定的24种事项(注:公司法中的具体条款以NO。表示,如公司法第十三条,在下列论述中被表述为NO。13,依法类推):

▲总则部分:
1、 NO。13 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出任人选
2、 NO。16 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经营意思决定机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
3、 NO。35 规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出资
4、 NO。40 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
5、 NO。42 规定召开股东会时应提前多少天通知全体股东
6、 NO。43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7、 NO。44 规定公司法规定事项以外事项的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8、 NO。45 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9、 NO。46条规定董事的任期(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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