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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与公司自治/臧恩富(3)
10、 NO。47规定公司法规定的十项职权以外的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11、 NO。49规定公司法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2、 NO。50规定公司经理的职权
13、 NO。51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
14、 NO。52 规定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15、 NO。54规定公司法规定的六项职权以外的监事会的其他职权
16、 NO。56规定公司法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的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7、 NO。71 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的具体人数和其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18、 N0。72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程序和限制
19、 NO。76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

20、 NO。101规定除公司法规定的五种情形以外的其他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21、 NO。105 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是否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以及重大资产的界定。

▲两种公司形式并用的

22、 NO。170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办法
23、 NO。181 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之外的公司的解散事由
24、 NO。217 规定除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的具体人员。



总之,改变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形式和内容,根据公司的特点和股东的要求进行章程的个性化设计,明确公司法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预防公司经营中的潜在法律纠纷和僵局,既是公司治理的需要,也是从事公司法专业服务的律师可以为公司提供的一种法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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