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民事申请再审复查制度的思考/尚立福(10)
3、应明确不得启动再审复查程序的情形
(1)经过再审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复查。再审复查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如前所述,经过原最终作出生效裁判文书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后的再审案件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这样可以减少大量的申请和缠诉案件。
(2)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复查。最高人民法院对任何案件均享有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判权,这种权力的权威应当维护。对最高法院审判的案件进行再审,势必会陷入立法逻辑上的相互矛盾。
(3)规定已无实际纠正可能或纠正必要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复查。如离婚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承包合同纠纷中解除合同关系等这类案件的再审应予限制,以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
4、应合理确定民事再审复查制度的申请期限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二年,抗诉和本院提起再审的没有期限规定,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在这么长的时期内处于可干扰的状态,损害了司法权威。笔者认为,民事再审复查的申请期限应当与民事申请执行的期限相一致,即超过申请执行的有效期(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后,当事人即丧失了申请民事再审复查的资格,检察机关亦应遵守该项规定,这样民事案件的既判力和稳定性得到了贯彻落实,也避免了执行后改判带来的不便,同时有利于民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五)、应构建严密复查程序的诉讼规则
在确定复查为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程序之后,必须设计一系列合理的程序规则,以规范和保障当事人各方正确的行使诉讼权利,推动程序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复查结果的公正性。总体而言,应建立对抗制,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程序参与权,一个严格完善的复查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立案程序。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包括申请书正副本、原裁判文书原件或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证据材料、委托及证明主体身份手续等。立案庭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主体要求、有无申请再审权、有无逾越再审申请期、作为再审申请对象的裁判是否确定、是否被驳回后又以同一理由再行申请的、申请是否附相关证据等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制发不予立案通知书;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制发立案通知书。
立案后,法院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可规定为7日)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并告之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同时向被申请人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收到立案通知和再审申请书副本后有权提出针对再审请求和理由的答辩状,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复查程序既然是一项规范的诉讼程序,就应当给各方当事人平等的法律待遇,被申诉方作为一方诉讼主体,有权获知案件的受理情况和审理过程,并参与案件的复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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