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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抗权在我国之探析 ——以《公务员法》第54条为焦点/杨静(7)

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页。
抵抗权理论一般是西方国家公法学的一个重要的课题,我国台湾学界也有较多论说,但在大陆学界鲜见系统、深入的论述。近年来有关于斯的一些概要论述,较有代表性的述说参阅杜钢建:“抵抗权理论比较研究”,载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宪法比较研究文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王锡锌:“行政行为无效理论与相对人抵抗权问题探讨”,《法学》2001年第10期;金伟峰:“相对人抵抗权与中国的行政法治实践”,《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有关抵抗权的产生与发展的过程的详细阐述及其与革命权、和平反抗权等概念的甄别,请参阅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03—646页。
参见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1—92页
参见高涌诚:“自力救济?抵抗权?特权?”,《自由时报》2003年10月25日第4版。
R.Dreier,aaO.S.577.转引自前引陈新民书,第635页。
于安:《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页。
参阅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5页;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页。有关于此问题的相反观点的详细论述,参阅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0—87页;沈岿:“法治和良知自由:行政行为无效理论及其实践之探索”,《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该解释第95条这样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参见前引陈新民书,第618页。
参见胡光宝、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解》,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页。
参见傅小随:《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制度分析》,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有关经济学中的博弈理论,有兴趣的读者姑且参阅谢识予主编:《经济博弈论》(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参见包万超:“法官与经济人假设”,《法制日报》1999年7月1日第7版。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包万超博士在该文中是在阐述作为经济人的法官,但是笔者将之扩大到公务员也未尝不妥,更何况我国的《公务员法》所指的公务员范围十分广泛,法官、检察官等均被囊括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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