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的多元化价值目标/沈荔娟(10)
第五章 我国反垄断法应当确立的价值目标
5.1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如前所述,我国反垄断法的产生与制定有其特有的现实基础,因此不能照抄照搬国外立法所确立的价值目标。在以上的分析条件下,笔者认为我国将来制定的反垄断法所应确立的价值目标有以下几点:
(一)反垄断法的本质目标应当是追求社会的整体效益与实质公平。
这体现在目的条款中则表述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虽然经过了某些学者的质疑与讨论,但反垄断法的草拟稿以及送审稿均有规定。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背景和路径不同。西方是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而我国是从垄断引入竞争,到对竞争的限制,再到反垄断。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首先应肩负着缔造和维护社会主
①王 巍.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437
②王 巍.关于反垄断法中“总则”的立法争鸣.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510
③李龙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页
④[美]阿瑟•奥肯著,王奔洲译:《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5页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双重任务。笔者认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本身就蕴涵了社会的整体效益与实质公平。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益是既相互统一又相互矛盾的。实质公平与社会整体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有建立在实质公平基础上的效率才是有意义、值得追求的效率,也只有在能够实现社会整体效益基础上的公平才是更高层次的公平。正如波斯纳所说,反垄断法旨在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和自愿交换或重视市场,确保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公平竞争和民主程序。
(二)反垄断法更主要的是维护竞争机制,以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
竞争是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益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完善的竞争机制,才能发挥市
场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在竞争中实现公平和效率。如果没有(动态的)竞争机制,就难以提高社会整体效益,也难以实现实质公平。
如前所述,竞争机制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效率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制造商和消费者的活动不取决于中央政府的计划,而由经济活动当事人自行决定,竞争就负责协调这些当事人的计划,它能够根据市场供求的自由作用决定价格。这些价格对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具有重要的控制作用。竞争能够导致价格降低和质量提高,意味着一般公众将从其对整个经济的贡献中受益。由于垄断行为损害了市场的效率机制和带来了非效率,才需要反垄断法或竞争法校正市场失灵,恢复或者实现经济效率。因此,效率是反垄断法或者竞争法追求的基本目标,即实现生产效率和消费效率,没有生产效率也就谈不上消费效率。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1997年)、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1998年)、在线与时代华纳(2000年)等巨型公司的兼并震惊全球。它们的合并之所以能得到美国批准,根本原因是其合并能提高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力。可见,反垄断对经济效率目标的强调,在理论界和政府、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尤其是在美国)中都有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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