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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的多元化价值目标/沈荔娟(11)
(三)反垄断法的最终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总是处于弱者地位而遭受垄断行为的损害。各种形式的价格垄断、强制搭售商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列入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就保护消费者而言者无罪,可以是指通过保护竞争机制不受扭曲,来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从而使经济效率提高并惠及全体消费者,也可以只是指在具体交易场合保护特定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失。
5.2 我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实现
首先,树立反垄断法“经济宪法”的地位和意识。美国最高法院在1972年的一项判决中指出:“反托拉斯法……是自由企业的大宪章(the Magna Carta of free enterprise)。它们对维护经济自由和我们的企业制度的重要性,就像权利法案对于保护我们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那样”①。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还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称为“经济自由的宪法”(charter of economic liberty)。反垄断法的“经济宪法”称谓,意味着反垄断法具有“宪法性”、“统领性”、“总纲性”,其内容是高度概括性、抽象性、一般性的表述,是维护竞争机制的基石。
我国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确立和维护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体制追求的直接目标,竞争机制也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基石之一。没有竞争机制,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和市场体制。因此,以维护竞争机制为目标的反垄断法当然要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即“经济宪法”。现阶段,我国民众对反垄断法的“经济宪法”地位并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也没有将其应用在日常生活中(实际上它时时刻刻都在影响着我们)。
其次,协调反垄断法的多元价值之间的冲突。国家作为管理者,具有管理经济的职责,

①United States v. Topco Associations,Inc. ,405 U.S.596,610(1972).
转引自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第一版,第19页

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宏观经济效益的增加是国家管理经济的目的所在;消费者希望有自由选择商品和交易对象的机会;经营者渴望有理想的竞争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于反垄断法的价值需求是多元的,矛盾也是难以避免的。但是,笔者认为各价值取向之间是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作为弥补市场缺陷,干预主体自由之法,反垄断法限制经济人私益最大化,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其限制个人自由之无限,维持整体竞争秩序之活力;其以竞争为起点,努力实现为大多数人谋福利的实质公平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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