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的多元化价值目标/沈荔娟(8)
第四章 中国《反垄断法》的草拟稿与送审稿的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拟稿)第一条规定:“为制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一目的条款虽然仍处于“征求意见”之中,但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而送审稿第一条规定:“为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两者相比,送审稿更明确地强调对垄断行为(而不包括对垄断状态)的制止,对竞争的维护也更具有弹性(而不仅仅局限于公平竞争),注重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同时,删除了“保护经营者”的措辞,将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明确限定在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三个大方向上。
“垄断”既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状态,但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应该是行为而非状态。因为市场竞争本身就包含了竞争的优化配置给市场主体所带来的垄断地位的内容。以美国为代表的诸多反垄断法先进国家实际上已将垄断状态视为合法,这体现了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法也不应将经营者在竞争机制作用下所获取的垄断状态视为违法并予以制裁。由草拟稿到送审稿的变化,可以看出立法者将“制止垄断”细化为“制止垄断行为”,并在界定“垄断”时在其他条文中对具体的垄断行为又明确地加以限定,为执法和司法确立清晰的实体依据。而且即使要对特殊情形下的垄断状态予以规制,也应将其纳入到垄断行为的范畴,以例外条款单独规定并辅之以可操作的立法技术。
我国学者强调“维护自由和公平竞争”,即认为反垄断法的基点应当是维护竞争自由或者自由竞争,包括自由进出市场、自由实施市场行为以及有权排除限制自由竞争的行为。其次,反垄断法也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③。但是,人们常常在不同的经济时期赋予竞争不同的内涵。除了自由和公平这两大基本追求外,竞争还被赋予安全、有序、健康、和谐等诸多价值取向,其中不乏具有各国本土特色以及带有浓重政策意味的价值取向。因此,竞争在不同的时段、
不同的地域、不同的背景下往往不断变化④。送审稿中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这一富有弹性的措辞,实际上就已经包含了竞争在未来所可能出现的种种内涵,彰显了立法的前瞻性,立法技术
①贺娟著:我国反垄断立法若干问题研究[J] ,山西财经大学, 2003年4月20日(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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