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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对建筑市场的影响/黎广军(4)
(7) 工程返修后验收仍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付款;
(8) 签定的“黑白合同”,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因此垫资条款应列入备案合同,否则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9) 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既是说:只能在工程所在地打官司,这也是国际惯例。

8 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即将施行。建议建筑市场当事人认真学习研究,调整自己的博弈对策;编制招标书、标底和起草合同时,应注意该司法解释对工程结算的影响;对履行中的施工合同,也应对照该司法解释,仔细清查合同条款中的缺陷,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N].人民法院报, 2004-10-27(3).
[2] 黄松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N].人民法院报, 2004-10-27(3).
[3] 刘全民. 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三大热点问题解读[J]. 建筑, 2004, (10).
[4]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原载《广东工程造价》2004年12月第23期第38-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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