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政府采购案件能否成立/谷辽海
法院不受理政府采购案件能否成立?
基本案情
据《华夏时报》2006年5月12日报道:《竞标急救车未果索赔20万元》(记者陈宇航通讯员王悦)。某医疗器械销售公司起诉招标公司被驳回。某医疗器械销售公司因投标政府采购的急救车被废标,便起诉招标公司索赔20万元。丰台法院驳回起诉。
该医疗器械销售公司起诉称,2004年10月,招标公司以投标邀请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招标项目为“国家医疗救治体系负压急救车采购项目(医疗救治体系负压急救车)”100辆。2004年11月5日,医疗器械销售公司到该招标公司处购买了招标书,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并做了认真的准备,还派人前往芬兰设计监制样车。后医疗器械销售公司得知,招标公司竟以其无此经营范围为由,将他们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于是,医疗器械销售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是该项目合格的投标人,并支付样车的赔偿费20万元。丰台法院审理认为,医疗器械销售公司与招标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是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法院驳回了原告医疗器械销售公司的起诉。随后原告进行了上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了丰台法院的裁定。
评析意见
近几年,对类似前述政府采购案件作出同样处理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法院都非常普遍。投标供应商与招标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起投诉,也可以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论是我国《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赋予供应商救济的法律规定均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选择救济权利的途径取决于供应商。对于投标供应商提起民事诉讼,现行法律均没有作出禁止或者限制的规定。故笔者认为,相关法院的作法不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践踏了供应商寻求司法救济的选择权利。在解读前述案件之前,首先需要声明的是,笔者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存在着利害关系,完全是站在第三方的客观立场,就事论事地阐明自己的观点,以避免类似的错案在不同的法院不断地演绎。
一、法院无权剥夺供应商寻求救济的选择权利
法院认为投标供应商与招标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是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换言之,法院对于类似政府采购案件,只能以行政诉讼的形式立案受理而不能以民事诉讼的形式进行主管。从前述这一案件以及其它类似诉讼来看,笔者认为,法院对于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普遍缺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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