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文颖(17)
3、《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4、 购房人不接受房屋的特殊约定:
在各个楼盘交房的过程中,存在一个普遍现象,就是部分购房人消极对待接收房屋。原因有很多,如购房人对房屋的某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购房人不愿按期支付购房尾款或维修基金、购房人不愿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等。如果购房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接受房屋,就会给开发商造成被动。因此,一般情况下,有经验的开发商会在本条款的空格处加上一句常见的约定:“入住通知送达七日内未接受房屋的,从第八日起视为房屋已经如约交付,房屋的风险归买受人承担,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 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
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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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对商品房产权瑕疵处理方式的约定。
本条款的提示点: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的两种情形:(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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