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艾阳(5)
因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将重婚行为纳为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制范围之内。有学者指出,对违背忠实原则的其他过错行为引起婚姻家庭破裂的,应当灵活适用法律和道德手段进行调整,对重大的、情节和影响严重的其他过错行为,也应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使忠实原则向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当渗透,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体现裁判的公正性。对于通奸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并在处理上应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样,依照实际造成的后果判决通奸一方予以赔偿。
(二)、法律不能惩罚花花公子。
在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的双周学术讨论会上,北京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姚洋先生从经济学功能分析的角度提出:法律惩罚婚外情,并不能有效地增加有质量的婚姻。最终惩罚的是正人君子。姚洋把发生婚外情的人群大体划分为花花公子和正人君子,由于二者价值观存在差异,用统计学的方法分析得出,在我国目前离婚成本(包括经济及社会压力)比较高的情况下,如果法律对婚外情作出惩罚,那么花花公子可能会放弃离婚,而正人君子总会在感情破裂时选择离婚,那么,婚外情市场将出现逆向选择,最终法律惩罚的只有正人君子,而正人君子正是法律不应该惩罚的对象。
在笔者看来,不论花花公子还是正人君子,有婚外情或者有第三者都为法律所不容许,但是两者相较起来,法律更应该处罚花花公子。而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笔者在此把姚教授的观点稍作发扬。据最高院的司法解,法律仅对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的婚外情实施惩罚。如果把从事婚外情的分为两类,正人君子因为婚姻关系不睦,而且当前离婚成本较高,所以他所要寻求是一种感情的寄托、婚姻的替代品,恰恰就是法律所要惩罚的这种或者事实婚姻。而花花公子则不然,他所要寻求的是剌激与新奇,其进行的持续性的“一夜情”,这恰恰又是法律最应该规制确没有规制的,法律最终惩罚只是正人君子。
所以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在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限定于“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有利于进一步打击不正之风。
(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可以直接提起要求排除妨碍和侵权赔偿之诉。
我国现行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及对配偶权的侵害,以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来体现。但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有严格的限制和要求,从前文的论述可以看出,离婚损害赔偿仅能在离婚时提出。
笔者理解这种做法欠妥当,不利于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2 从前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从配偶中派生出来的夫
妻忠实义务包含了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就权利而言,为夫妻忠实请求权这一身份权;就义务而言为夫妻忠实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构成了对对方配偶权的侵害,也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侵犯对方的配偶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可以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同时,法定义务要求有国家公信力的保障,例如警察负有的保护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义务,如果其不履行且导致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被损害,那么公民有权提起诉讼并获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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