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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程序初探/肖婧(10)
  五、听证的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3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的组成人员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依《若干解释》第45条的精神,听证应当采用“适当审查”的标准,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一)行政行为是否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二)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三)被申请人是否履行行政义务;(四)案件是否属人民法院管辖;(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主要程序;(七)行政行为是否具有主要根据、依据;(八)行政行为是否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由于案件的“非诉”性,听证审查顺序的设计应以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为原则,突出实质,以简为宜。整个听证活动紧扣争议焦点,按下列顺序操作:(一)宣布听证开始;(二)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宣读听证申请书;(三)行政主体陈述并举证;(四)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五)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是审查程序操作的载体,它客观反映了整个听证活动的全过程,真实载录了双方争议的实质以及共同认可的内容。因此,它对于当事人双方均具约束力,应当成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听证组成人员以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听证结束后,采取独任听证审查的,主审法官应当写出听证意见书,并经合议庭评议。采取合议听证审查的,合议庭可以当庭评议,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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