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王勇(2)
的,总是千方百计的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
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
逞;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

  此外,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
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经济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的体
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即作
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经济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
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

  二、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
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由于诈骗分子近年来常常利用签订经
济合同进行诈骗,因而往往使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不
易区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呢?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①主观方面。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虚构、隐瞒真实真相,以
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夸大履
行能力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
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②履约能力。行为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
际能力和担保,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担保。③欺骗手段的程
度。行为人是隐瞒真相、虚构履约能力,还是只在数量、质量等方面
有某些不实之处。④履行合同的行为。订立合同后,行为人是没有履
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坐等对方履约上当,在
获得非法利益后,推托、搪塞甚至逃跑,还是对履行合同有较积极的
态度,既取得一定的利益,同时又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上述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
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而
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从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采
用欺骗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违约后的表现等几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呢?下列情况应视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①行为人在签订
经济合同时即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②行
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
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和物品。③即使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