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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王勇(3)
定实际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包括代为履行和
赔偿损失)。

  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而且也根本不去创造
条件履行合同,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但是仅仅以此为根据去下判断,也会有失偏颇。因为履行合同能力的
有无和大小是受主客观各种因素制约的,并且处于一种可变状态。因
此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还必须考察其他因素。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其手段一般是:①无中生有,编造虚伪
的事实。如根本没有对方所需的货物、货源,却谎称有货,价格优惠,
能及时供应;根本没有经营资格或条件,却设置集资合营的圈套,制
造能提供技术和设备的假象。②有意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如假冒厂
长、经理、采购员、促销员等身份,甚至打着名人、“高干家属”等
招牌欺骗对方,伪造工作证、介绍信、银行凭证等证件和印章使对方
上当。③规避法律,利用对方的疏忽或不熟悉合同法,伙同对方代理
人、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通过这些手法,以合同的合法形
式掩盖骗取对方财物的实质。

  3.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总会积极
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
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
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签订合同后得到的财物一到手,即逃之
夭夭,或大肆挥霍,或作与合同毫不相干的其他用途,根本无力偿还。
对于这种情况,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均应以合同诈骗罪
论处。

  4.标的物的处置情况。

  在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合法取得了
依法转移的财物所有权,当事人对其处分固然无实际意义。但若当事
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
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
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的处置也必然不同。合同诈骗犯由于具备非法
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行为人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
权,则通常将其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
债务,有的则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

  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一般来说,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经对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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