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政府的“福音书”——洛克《政府论》研究/贡太雷(6)
这里体现了议会主权和人民民主的基本精神。在论述立法权之后,洛克又论述了其他两种权力,即执行权和对外权。基于政府的目的及权力行使的正当性,洛克进一步提出了分权思想。“政府的权力不可能是无限的,它不可存在一个人手中;立法权和执行权该由不同的人员行使,法官应该独立”,“而且行政受法律的约束”。“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的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这可以说有分权思想的开端,有法律至上的理念,有法律公开、法律正当和司法独立的精神。
洛克的思想总体上体现了法治政府所具有的几乎一切原则和精神,虽然它没有完整的明确的制度设计,但他对以后的法治政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供了基本标准,为今后各国尤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建设实践奠定了第一块砖。
四、洛克《政府论》对当代的启示
(一)政治秩序的起源和本质观
洛克认为,为了确保人们已经拥有的东西,有必要建立一个政治共同体;如果政府僭越了被强加的职权范围,就能够解散它,并创立另一种替代的政治秩序。这样他建立了不同于同时代的霍布斯的观点,即他将主权者也纳入了共同体的范畴而不是霍布斯的利维坦;同时他思索已建立的政治秩序的崩溃,这也改变了霍布斯的政治共同体解散社会秩序也随之崩溃的理论。这样也是洛克明显区别于后来的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洛克赞成的是有限的契约理论并由此可以得出有限政府理论,也因此可以承认人的个体自由而这是法治的要求之一;卢梭则是所谓的大契约理想,虽然他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且其共同体也不同霍布斯,但这种契约极易剥夺人作为单个个体的自由。为此,对于社会主义体制下的中国如何在发扬和充实人民民主的同时如何兼顾个人自由的理论和实践,洛克的思想仍很有借鉴意义。
(二)权威和义务观
与政治起源的争论联系在一起的一致同意和契约理论,洛克利用这一同一的基本模式提出了有限政府的这一理论也赋予了个人自由的观点以实质内容;另一方面,洛克强调了对正当权威服从的理念。他认为,共同体基于成员的一致同意而产生,成员基于共同的福利将部分权力交给共同体成立政府后,人人就都应遵守政府的法律,破坏法律就是毁坏共同的幸福应受到惩罚;同时若政府行使的任期届满或政府违反了为公众谋福利的唯一目的,政府可以依法解散或人们可以重新选择人员或重建新政府。这里洛克提出了法律是共同体的唯一生活 准则,而且人人或者任何组织必须服从法律;政府必须遵守为民服务的理念,而且人民可以合法解散政府或选举新成员或新政府。这一切对于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的培养是极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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