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及其预防控制研究/祁辉煌(2)
(二)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不自觉遵照法律规定依法办事,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
(三)特权思想严重。特权思想有两种表现,一是往往拥有特权,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二是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人民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公仆为人民”的崇高宗旨。群众观念淡薄,颠倒了主仆关系,忘记了干部的本色是为人民服务。
(四)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少数基层领导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对干部利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行动上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对违纪违法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
(五)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
二、 职务犯罪的特征及其表象
职务犯罪大体有六大特征:一是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或以“集体研究”乱发奖金,或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或名为借实则挪用,或收受贿赂,幕后交易等;二是犯罪结果具有损公肥私性,大凡职务犯罪都会给国家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三是犯罪行业分布具有广泛性,目前已涉及每一个拥有公共权力的部门和人,连教育、医疗等部门也成了高发区。四是犯罪年龄已向多层次、全方位发展,从“59岁现象”到“39岁现象”,不满25岁犯罪的人群也呈强劲增长之势。五是职务犯罪人员高层化,省部级、地市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增多,且犯罪金额巨大,都在百万元以上,甚至高达千万元、亿元。六是职务犯罪具有对政权的危害性,综观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历史,不难发现,一个政党如果在政治上极端腐败,那么它必将灭亡。
就其表象来看,又表现为多种形式: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主要发生在一线执法业务工作部门的执法环节上,具体表现为个别行为主体利用手中职权直接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徇私枉法,进行权钱交易。
(二)侵犯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事。其具体表现是利用职务特权,违法操作,严重侵犯了相对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受到财产、人身及秩序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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