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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及其预防控制研究/祁辉煌(9)



作者:祁辉煌
二○○六年二月十八日

【注释】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参考文献】
【1】邬焕庆《关口前移防“黑手”—鹤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纪实》,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2003年08月27日
【2】江泽民《论党的建设--面向新世纪的中国共产党》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版
【3】王夫之(清)《读通鉴论》
【4】《大清世祖皇帝实录》卷一四三,康熙二十八年十二月丙子,中华书局,1985年版
【5】《透明度国际公布报告 苏哈托列巨贪之首》,搜狐新闻2004年3月26日
【6】李建鸣 《新加坡的廉政制度》, 中国法治网2004年8月11日
【7】张晓晶 《王怀忠案剖析与警示:贪官酿成的苦果谁来吞咽》,中华网2003年12月31日
【8】张文显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9】卓泽渊 《以身作则:法治对官员的要求》,199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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