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保证期间的性质与诉讼时效/陈兆利(10)
[5]陈贵:《论保证期间》,http://www.civillaw.com.cn。
作者分析认为,保证责任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成立时立即产生,在实际保证债务产生前就存在,即所谓“无债务之责任。”狭义的保证责任,即保证债务,只在主债务届履行期(连带责任中)或在主债务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未果(一般保证中)才产生。也就是说,无论是广义的保证责任期间还是狭义的保证责任期间,均与保证期间的含义不符。
[6]董灵:《关于保证期间的辨析》,http://www.civillaw.com.cn。
[7]苏号朋:《论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http://www.civillaw.com.cn。
[8]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9]参见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P963。其文略谓“于保证附有期间,依当事人之意思得为负责之期间,于其期间经过后,保证即行消灭,亦得为决定负责范围之期间,唯以期间内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发生之债务为其负责之范围。其期间具有如何意义,应依其情形,具体地为解释。如保证人对于已成立而其范围亦因以确定之债务为保证,则应解释其为责任界限之期间。如对于将来之债务(尤其信用保证),则通常可认为以其期间内成立之债务为范围,而为保证。”
[10]奚晓明:《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载《中国法学》2001第6期。
[11]邹海林、常敏:《债权担保方式和应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3页。
孔祥俊:《保证期间再探讨》,http://www.civillaw.com.cn。
[12]陈贵:《论保证期间》。
[13]冯永军:《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http://www.zzu.edu.cn。
[14]王启江:《浅谈保证期间》,载《政法论丛》1997年第6期。
[15]梅瑞琦:《保证期间性质再探》,http://www.civillaw.com.cn。
[16]王世贤:《论保证期间的性质》,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1期。
[17]参见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P909-910。其文略谓“检索之利益为债权人请求要件或仅为抗辩,不无争执。通说谓为抗辩。其性质为一种延期的抗辩。”
[18]龚维梁、程勇:《消灭时效制度研究》,http://www.civilla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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