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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证期间的性质与诉讼时效/陈兆利(8)

五、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一)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应当自何时开始起算呢?《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值得商榷。因为,在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中,主债务的履行期届至而未履行,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即主债务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均开始计算。[37]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同时,应当厘清,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并非一种继起的关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遵从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即《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不能由债权人的自由选择来确定。合理的规定是,诉讼时效在保证债务不履行时起算,同时,应当受到保证期间的限制。也就是说,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同时,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其债权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能作为早已开始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这一规定与一般保证债务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是矛盾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债权人就主债务的财产强制执行的程序终结之日起算。
(二)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就此,有学者认为,只有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开始起算时,依据主从关系原理,认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才中止;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起算的情况下,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并不引起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38]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由于在债权人就主债务的财产强制执行的程序终结之日前,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尚未起算,也就不存在中止的问题。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在变更上的附从性是有限定的,即保证债务随主债务范围和程度的减弱而减弱,但并不随主债务的范围和强度上的扩大而扩大,除非经过保证人同意。”[39]笔者对此观点深表赞同。基于上述原理,根据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延长、中止、中断都是主债务的范围和时效上强度的加强的性质判断,得出结论,“当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并不当然中止、中断和延长。”因此,《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背了上述原理,需要改进。[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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