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军产房买卖的法律适用及其合同效力/臧恩富(4)
综上所述,买卖军产房居住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说法的法律性质实质是房屋所有权的买卖,如无总后勤部审批,有关买卖或转让合同也是无效的。
五、评论及建议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越权擅自处理军队房地产的单位,没收其全部收入,擅自处理的房地产应全部收回,并给予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也就是说,对于违规的军产房买卖,购买军产房的一方当事人可能面临失去所购房屋又得不到补偿的不良后果。而购买房屋对于绝大多数地方居民来说又是一生中最大的一笔支出,所以军产房买卖对于购房者来说事关重大。
军产房买卖涉及军队和地方购买者双方的利益关系,也是一种军民关系,鉴于目前关于军产房的买卖的法律适用及合同效力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律师代理和法院审理涉及军产房的买卖案件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加大,购房者也缺乏法律上的安全感。建议有权立法的权威部门尽快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以定纷止争,并增进军民合法利益的平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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