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原则层次论/胡元聪(3)
(二)经济法的工具性基本原则与目的性基本原则
从“工具性” 与“目的性”的价值角度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考察,我们可以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界分为两类:“工具性基本原则”与“目的性基本原则”。工具性基本原则,体现经济法的“初级”或者“短期”的价值理念,是经济法为实现其目的性基本原则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前提,具体表现在适度干预原则与适度自由原则两个方面。作为目的性基本原则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经济法所追求的最终的社会理想,他统率、整合着经济法的动态运作,反映出经济济法的本质特征。二者实质体现工具与目的关系:即通过适度干预与适度自由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反之,经济法要实现其目的性基本原则,必须依靠工具性基本原则的支持与具体实施,工具性基本原则无疑是目的性基本原则的手段与实现方式。
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层次关系,可以图式如下:
在工具性的基本原则中,他包括——第一层次——适度干预原则与适度自由原则,适度干预原则又包括——第二层次——社会本位原则、经济公平原则;适度自由原则又包括——第二层次——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在工具性基本原则中,各原则之地位表现在:适度干预是以社会本位为前提,以经济公平为目标;而适度自由的前提是经济民主,目标是经济效益。当然,适度干预也会带来经济效益,适度自由也会带来经济公平,但是笔者以为,适度干预更加强调或者直接指向经济公平,适度自由更加强调或者直接指向经济效益。因为,如果没有国家的适度干预,虽然还是可能有效益,但是却带来不公平,如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如果没有适度自由,虽然还是可能有公平,但是却带来无效益;如我国高度计划经济时代。
作为工具性基本原则的目标——经济公平原则与经济效益原则——同时也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前提。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益分别是适度干预与适度自由的目标,然而对于可持续发展来说,他们仅仅是“初级”、“短期”的目标,具有工具属性,只有可持续发展才是经济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此时,“初级”、“短期”的目标又转化实现终极目标的工具,因为目的与工具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在一定的阶段或一定的范围,人们可以把某种工具的创造当作目的,而某个已经实现了的目的又可以成为实现另一个目的的工具。”[11]这里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与工具性基本原则内部的目标原则——经济效益与经济公平——密切相关但是却属于不同的层次:
从时间上看:工具性基本原则内部的目标原则——经济效益与经济公平——仅仅是代内的效益与公平。而可持续发展原则,是要求当代经济效益与后代经济效益、当代发展公平与代际发展公平相统一的一项基本准则。他要求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以求得时间维度上代际间的公平。这里的经济公平原则要求当代人在满足自己需求的同时,还应保护环境,提高对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利用能力。这里的经济效益原则不仅仅是要求代内经济的效益、而且包含代际的经济效益;从空间上看:工具性基本原则内部的目标原则——经济效益与经济公平——仅仅是某一国、某一地区的经济效益与经济公平。而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个体与整体的经济效益与经济公平、此地区与彼地区经济效益与经济公平。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缩小地区发展的差距,促进区域之间的平衡发展,以求得空间维度上同代人的公平,而且是整个地球的,当今全人类的经济效益与经济公平;从是否可以量化看: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益是从定点、定时出发追求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益,其中经济效益是可以量化的,如在分配中就可以看出是否体现了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益。而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不可以量化的。他是从一维的时间角度、三维的空间角度出发,从整个时间、整个空间的角度出发追求公平与效益,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益,因此量化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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