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原则层次论/胡元聪(6)
2、适度自由的前提与目标
首先,适度自由的前提是经济民主。要实现适度的自由,必须保证民主,因为,只有以真正的经济民主为前提,才有真正的经济自由。凯恩斯经济理论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曾经在北美和西欧二战后经济恢复中得到各发达国家的认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自从70年代开始凯恩斯主义遭到了广泛的批评。供给学派正是在抨击凯恩斯主义的浪潮中诞生的,它主张削弱国家干预,重视市场自发调节机制,迎合了回归自由主义的思潮。总之,这种态势体现出一种弹性变化:反对国家干预(亚当.斯密)→宣扬国家干预(李斯特)→鼓吹国家干预(凯恩斯)→削弱国家干预(供给学派)。“市场主体有权以各种形式参与政府过程。而政府过程反映市场需求以及市场主体参与政府过程是经济法中经济民主原则的基本内容所在,由于单纯干预论强调政府干预的单向性,故无法内含经济民主的理念。”[19]因此,削弱国家干预的实质是经济的民主,从而为适度自由提供了前提。
其次,适度自由的目标是经济效益。适度自由的目标是什么?那就是要实现经济法所追求的比经济公平更高的经济效益。这里的经济效益,已经提升到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高度,同时也包含眼前效益和长远效益、局部效益和整体效益间的平衡,符合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经济法中,处理好政府的有效干预和市场主体的充分自主权的关系;赋予市场主体广泛的法律权利并为他们实现自己的权利扫清障碍;转换经营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自由发挥的活动舞台,从而实现经济法上的经济效益。因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既需要市场自发调节这只“无形之手”,也需要国家调节这只“有形之手”,保障这两只手成功运作的适度干预和适度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所必须的,而适度自由比适度干预更强调经济效益的目标。
(二)作为目的性基本原则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1987年联合国42届大会通过了由瑞典前首相布伦兰特夫人主持的《我们共同未来》的决议,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即“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能力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之所以成为经济法最终的价值目标,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所决定的,并与经济法追求的实质公平与整体效率直接相关。一方面,从经济法的公平原则来看,要实现经济公平就得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可持续发展的公平观不仅表现在代内公平即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且也应该表现在代际公平即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之能力的发展。由于自然、社会资源的有限性,经济法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保护,既防止部分人拥有资源过多造成浪费,又保证大部分人拥有足够量的资源能维持其基本生存,同时只有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分配才能保证后代人对资源的使用。用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当今世界由法律维护的不公平现象相当多,主要表现为:时间上,历史发展上的不公平(时间生态序不公平),如代际间的不公平;空间上,地域发展上的不公平,如一些地区和行政区享有政治的、经济的、政策的种种特权,而另一些地区和行政区却受到种种歧视、压制或限制;社会制度上的不公平,包括体制、阶层、行业间的不公平及部门行业内部的不公平;法律政策方面的不公平,包括政策制定和实施、法律制定和实施方面的不公平。导致最终的发展获利(结果)不公平;这些都将对经济法过去赖以存在的公平观产生冲击,必然要求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公平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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