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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的诉讼保护与诉讼时效/蔡晖(2)
组织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债权人如果不提出请求,其债权只能是一种
自然权利;只有提出请求,才能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二是债权的实
现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行为,或借助于审判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
织的审判、仲裁、调解,否则,其权利无法实现。三是债权的实现受
诉讼时效的制约,如果债权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请求,其权利将不能
得到法律的保护。

  诉讼时效是对民事权利进行法律保护的一种时间限制。其意义是,
债权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其实体上的权
利。也就是说,权利人只有以法律认可的形式提出请求,实体权利才
有胜诉的可能。从本案案情看,自1995年9月一建公司起诉工业
村公司起,工业村公司除了在诉讼中提出工程质量问题外,没有另行
再向一建公司提出质量问题的权利请求。因此,工业村公司的质量索
赔权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就取决于其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
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二、请求诉讼保护合同权利的法定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
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向人民
法院提出请求应当采用什么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所体现的原理,
民事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
院才有权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理。可见,起诉是当事人请求保护民
事权利的法定形式。这从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中可以得到印
证。该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
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根据这一规定,除了权利人直接向债务人行使
请求权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外,只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才能使
诉讼时效中断。在本案中,工业村公司起诉的时间是在一建公司完成
工程建设的5年多之后。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合同之债的诉
讼时效期间只有2年。从工业村公司起诉的时间看,显然已超过诉讼
时效期间。

  那么,在上述案件中,工业村公司以答辩的形式提出质量问题,
能否引起质量索赔权诉讼时效中断,就成了本案的关键。为此,需要
对“答辩”的意义和功能进行分析,以便确定其与“请求”是否有共
同之处。民事诉讼中的答辩,顾名思义就是应答和辩解。其目的是对
抗起诉人的请求,用以说明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能全部成立,
或虽成立,但自己不履行义务有法律上的理由或客观上的困难等。其
功能是用以证明自己不存在义务,或要求减轻义务、迟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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