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的诉讼保护与诉讼时效/蔡晖(3)
以及说明准备履行义务的方式。因此,答辩并非对人民法院的诉讼请
求,更不是诉。工业村公司在答辩中提出工程质量问题,其目的就是
证明自己没有义务支付工程款。这也是其在答辩中要求驳回一建公司
诉讼请求的逻辑结论。答辩既然不是请求,不是诉,不符合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那么,工业村公司的答
辩没有能使质量索赔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是显而易见了。
在上述案件的终审判决书中,有工业村公司“未明确主张权利,
一审中未提出反诉”这样一个重要的认定。“未明确主张”是主张了
呢,还是没有主张?民事诉讼的特点,要求当事人对诉讼事项应当明
确表明自己的态度,而不能含混不清。含混不清只能认定为未表态。
“未明确主张权利”也就是没有主张权利。那么,假使作为被告的工
业村公司明确主张了权利,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呢?
何谓主张,我国法律并未予以定义。新华字典和现代汉语词典均
把主张解释为“对事物持有的见解”。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当我们
说某人“很有主张”、某人“自作主张”时,主张是作“见解”或
“主意”解读的。可见,这里的“主张”与“请求”是没有丝毫联系
的。同样,法律上的“主张”与“请求”也没有共同之处。当事人在
诉讼中的主张,只能解读为对诉讼中某种事项的“声明”。例如对证
据是否存在、是否真实、是否有证明力的主张;对事实应否认定的主
张;对合同、行为有效或无效的主张;对是否存在某种权利的主张;
对适用何种法律规定的主张等,都是对该事项的声明,即明确表明自
己的态度。诉讼中的主张与诉讼请求的区别在于:一是主张仅表明自
己的态度,而请求是向他人发出的要求;二是主张无须借助他人的行
为即可完成,请求则需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三是主张不受
诉讼地位的限制,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可提出,只要有理由的,法
院都可以采纳。例如,被告主张合同无效而又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应
当予以采纳。而请求只有原告才能提出,被告如果提出请求,则是反
诉,就该请求来说已处于原告的地位。我们通常所说的某当事人主张
某项权利,或提出某项权利主张,指的就是该当事人声明某项权利的
存在,而不能解释为提出权利请求。只有把提出权利主张与要求对方
满足其权利联系在一起时,才能看成请求。由此可见,主张不同于请
求,不是诉,同样不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中
断的条件。结论是,诉讼中的主张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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