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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的诉讼保护与诉讼时效/蔡晖(4)
的是,这里所说的仅指实体意义上的请求。如果是程序意义上的请求,
如请求追加当事人,请求延期审理等,则原被告均有权利提出。

  现在回到本文前述案例。工业村公司的答辩意见,无论有无明确
主张,均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其在第一起诉讼中既未反诉,又未
直接向一建公司提出请求。在第二起案件中其诉讼时效期间已超过法
定的2年期限。故其丧失胜诉权也就是当然的结论了。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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