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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垃圾短信的若干意见/王春晖
关于治理垃圾短信的若干意见

王春晖


引言:近几年,基于移动通信网络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因其使用方便、服务快捷,得到了广大用户的欢迎。但是伴随着移动通信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移动通信网络发送了大量的带有非法或不健康的垃圾短信;这些垃圾短信严重地影响了广大移动用户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不但让广大用户感到厌恶,而且也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公害。移动通信用户开始对现代移动通信带来的麻烦感到头痛,并对运营商和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的社会形象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因此,消除垃圾短信,为广大用户提供一个安全、高速、健康的短信服务环境成为移动运营商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一个重要任务。据中消协统计,垃圾短信已与通话质量、资费标准一起成为手机消费遭抱怨指数最高的三大问题。为此,在经过大量的调研之后,提出以下治理垃圾短信的建议:
一、关于垃圾短信的定义及其违法性
点对点垃圾短信是指从某一客户端号码(网内或网外)发起的,带有非法或不健康信息内容或未经用户允许向用户群发的广告信息或其它内容的信息。 从侵权法的角度上讲,垃圾短信应该是指未经接受者同意的,包含违背法律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的、侵害接受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
垃圾短信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侵害公民的生活安宁权和通信自由权。所有的垃圾短信除了具有上述违法性外,不同类型的垃圾短信都具有其不同的违法性,比如说办假证、卖枪支、黑车、假发票等违法信息违反了刑法、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未经接受者同意发布具有广告性质的信息,如公司通或个人过短信推销其新产品或服务违反了广告法、电信管理条例等法律;发送骚扰、报复以及黄色内容性质的信息违反了民法通则、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发送不同类型的垃圾短信的法律责任应根据其内容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
二、治理垃圾短信的法律与政策依据
短信从它诞生之日起就与法律发生着密切的联系,前者是中国人的一种特殊通信生活方式,后者则是任何类型的社会都不可或缺的秩序保障,任何法律都不是全部社会秩序的基础,在国家法之外、之下还存在着许多不是法律规则的秩序。无论怎样讲,社会绝不能容忍无序或至少不能容忍长期无序的有害信息的存在,只要是违反社会秩序的信息和行为存在必须进行规制。有人(包括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据此,他们认为电信运营商过滤与拦截移动垃圾短信是违法的。我认为这是对《宪法》第四十条的曲解,或者至少是对《宪法》第四十条没有完整了解所形成的一种片面认识。《宪法》第五十一条同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据此,公民在行使通信自由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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