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开给劳动者的“空头支票”!/王荣(6)
十六、有关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的规定对劳动者不利
草案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终止或者解除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从这一规定来看,用人单位是可以招用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只要未给原单位造成损失,从另一个角度讲,劳动者是可以兼职的,只要不给原单位造成损失就可以了。但是,该规定却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笔者认为只要招用了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肯定会给原单位造成损失,只是损失的大小的和怎么认定的问题。这样一来,就成了绝对禁止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了,笔者认为这一结果不符合劳动法和本法的精神。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兼职的权利。
十七、没有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草案第六十二条只规定了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没有规定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很显然,如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去行使职权应该属于行政不作为,但不属于“违法行使职权”。如果没有规定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那是可能导致有关部门消极行政不作为。如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严格地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本法所谓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对劳动者来说无异于是一张写满权利的“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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