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进一个门 不是一家人——统一司法考试的意义/贺卫方(2)
有着内在的共同性,那就是,他们履行职责的知识基础都是法学,他
们分享着共同的知识、技术和理念,他们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社会正
义的实现。中立的法官固然需要依法裁判,看起来相互对立的检察官
与律师又何尝不是依法履行其检察权和代理职责?
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有助于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法律准则的统一。
法制统一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所必需,因为市场经
济的发展离不开通过法律所建立的统一的游戏规则。法制统一不仅要
体现在宪法和法律要在全国范围内一体适用,更重要的是不同地方的
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以及法律解释方法的把握应当是一致的。
否则,即使法条是一样的,适用到具体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却完全可能
参差不齐。近年来,同一案件,不同地方法院竞相受理,适用的法律
条文也不一样,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给民众造成法律是什么全凭法官
一张嘴的恶劣印象,同时,这样的司法已经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
瓶颈之一。虽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原
因便是没有统一而严格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导致入门标准低下而且
混乱。如果严格标准,统一考试,那么,通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和考试
所强化和内化了的知识、技术、伦理乃至信仰就能够在司法过程中对
法律解释进行严格而细致的制约,对司法过程参与者的行为加以规范。
法律三职业之所以应当通过统一的考试进入,还因为我国现行法
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损害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识,各自为政,进入
门径的差别加剧了三职业之间的分裂和司法决策的混乱。近年来,法
律三职业之间相互顶牛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对法庭规则理解的不统
一导致极具中国特色的检察官在开庭之时不起立的做法;法院与检察
院就赃款赃物的移交也曾经各不相让;对于检察机关应否介入民事行
政案件的监督,法检双方无法统一;从事刑案辩护的律师与检察官之
间仿佛老鼠与猫的关系;以及律师作为非公职人员的边缘化感觉。假
如三职业都从一个门进入,虽然不能指望上述问题很快全部解决,但
是,使现状得到大大改善却是可以期待的。
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了统一司法考试的重要性。在英
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人们将三职业都纳入“法律人协会”
(BarAssociation,旧译“律师协会”,不确)的统一管理之下,无
论是律师,还是检察官,都要通过“法律人资格考试”(BarEx
amination),并且法官并非一种与律师或检察官——他只不过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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