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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下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赵钰(8)
以上几项义务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而言无论是在成本上还是在技术能力上都是能够承受的,这种即未过分加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负担,又能较好维护交易者的权益,减少交易风险,最大限度地兼顾两者之间的利益,维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买方之间的平衡,促进网络经济发展。

① 文中关于网络拍卖的数据均来源于艾瑞市场咨询。
② 参见[日]加藤一郎:《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梁慧星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③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29页。
④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9页。
⑤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0页。
⑥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 175页。
⑦ 参见[日]加藤一郎:《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梁慧星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2 卷),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第90页。
⑧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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