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制衡原则的法律比较(中、德、欧盟)/武卓敏(9)
在对证据采信之后,法院有权在必要时不听取被申请人的陈述而做出裁定。这项职权对于有效实施临时措施是相当必要的,但同时也应当保证被申请人的陈述权。对于临时措施的裁定,法院的主办人员可依照自由裁量原则进行(这一点上,中德法律中都有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法官应当审查权利人状况、临时措施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临时措施对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除了行使上述职权外,法院还应当严格地遵守有关临时措施的程序规范和相关的民事诉讼规范,如回避制度等。
结语
综上所述,一方面为了有效地发挥临时措施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将临时措施的消极因素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当注意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保持平衡。同时为了达到动态平衡,法院必须严格地依照职权进行正确、公正、高效地审理、裁定与执行。首先是法律创造一个平衡的制度,而后是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这种平衡。为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程序确立一套平衡的权利义务体系,综合临时措施的优势与不足,正是“权义制衡原则”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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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卓敏 LL.M. 德国海德堡大学外国与国际私法及经济法研究所
Email: iprlaws@gmail.com
[1] 参见TRIPS第50条第8款。
[2] 关于欧盟、德国及中国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的具体规定,已在作者的另一篇文章中做过详尽论述。参见《TRIPS知识产权临时措施在中国、欧盟及德国的比较研究》,2006年1月。
[3] 该准则名为:《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知识产权执行的准则》(德文全称为:Richtlinie 2004/48/EG des Europaeischen Parlaments und des Rates
vom 29.4.2004 zur Durchsetzung der Rechte des geistigen Eigentums, 简称: Richtlinie 2004/48/EG)。本文中该准则简称为“RL 2004/48/EG”或“准则”。该准则规定了知识产权执行的问题,可视为TRIPS第50条在欧盟层面上的落实。
[4] 参见TRIPS协议第50条第2款
[5] Glaubhaftmachung按照德文直译应当是“让..可信”,即:权利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让人相信。这里姑且将其称为“使信原则”。
[6] Baumbach/Lauterbach/Albers/Hartmann, S.1207, R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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