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杨日旭(17)
最后,联邦最高法院对本案曾作一项肯定结论说,“自由只有在一个卫护秩序的法律制度之下始可行使。”(“Liberty can only be exercised in a system of law which safeguards order.”)
2、有关示威游行之方式:美国各种政治及社会团体为争取其本身利益而采取各种方式以行动表示抗议:
(1)以手段分则有和平抗议及激烈抗议:前者为室内或街头之和平合法集会及示威抗议游行,后者如采取过激之暴力违法行动,如捣毁公私财物,破坏交通秩序,加暴他人等等。前者多为法律所允许之合法行动,后者则为违法之行动;
(3)以法律观点分为依法登记并经许可之和平游行及不依法登记之抵制抗命(civil disobedience)。后者通常以下列方式为之:抵制(boycotts),静坐或坐抗(sit-in),因为抵制抗命系指蓄意违法而公开进行的一种抗议行动,故受法律制裁,例如消极不合作运动即属之。但它决非革命、颠覆、暴动、或叛离。
以实例言,一九六五年八月洛山矶之黑人区(Watts district)暴动,先后持续六日,造成三十四人死亡,一○三二人受伤,三九五二人被捕,六○○栋建筑被毁,约四千万元美金之财产损失。两年后在底特律第十二街之五日暴动,造成四十三人死亡,三四七人受伤,三八○○人被捕,五○○○人无家可归,一三○○栋建筑被毁,约五亿元之财产损失,一九六九年来,总统所指派成立之全国调查暴动原因及防治委员会(Presidential Commission on the Causes and Preventin of Violence)在其报告中坦承美国在六○年代曾发生二三九次黑人暴动造成一九一人死亡及八、○○人受伤。以上数字代表美国所遭受种族以暴力抗议的惨痛实例。
而蓄意抵制法律及抗命之实例包括:
①抵制公车运动: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城(Montgomery)之黑人于一九五五年因黑人妇女Rosa Parks 搭乘白人在公车之座位被罚事件所发动之抵制乘坐公车运动,直到一九五六年联邦最高法院在Garyle v. Browder(352 U.S. 903)一案将公车歧视裁决为达宪后,始告平。②静坐抗议运动:第一次的静坐抗议运动系发生于一九六○年二月一日北卡洛林那州的Greenshoro城。是日,四名黑人学生在F.W. Woolworth公司的午餐柜台坐下,要喝咖啡而③被拒。遂静坐抗议,引起白人推打、辱骂、吐痰。之后四人外出,连手围成一圈低平淡祷告。然后,其他黑人再如法进店静坐。此即所谓名震美国之午餐静坐抗议之始。未几全国其他四十八个城市均发动静坐抗议,引起Student Non-Violent Coordinating committee(SNCC)在美国南北各地发起各种抗议(“ins”)例如说(stand-ins)、读抗(read-ins)、祷抗(pray ins)、睡抗(sleep-ins)、教抗(teach-ins或译为霸教)、躺抗(lie-ins)及挤抗(wade-ins)等等五花八门之抗议方式。后来,又有C.O.R.E人权组织发动所谓“自由列车勇士”(freedomriders)在全国各地以违法的手段抗议并打破交通工具之歧视。单从一九六○年二月一日迄一九六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止即有七四、三五○人参与南部各地之自由列车队,其中被捕人狱者达三、五八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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