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杨日旭(18)
至于其他违法抗命,消极抵抗之实例为拒纳所得税及焚毁徽如人伍证等行为均系美国公民采用之抗议手段。因细节过繁,不及备述。
四、结语
作者旅居美国研究教学三十年(收一九五四迄一九八四),据亲身目睹及经历五○年代之人权运动,六○年代及七○年代之反战运动,深感美国之民主政治屡临挑战与考验,在政治风暴中仍能安度危机而确保民主宪政之健康,理由固多,但最重要即全国上下,政府与民间均能遵守美国民主宪政之政治共识及基本原则:“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gorernmeut of laws, ont of men)”。美国总统与国会均不能解释宪法。一切有关人权、民权、自由、法治之争议均须通过司法解释。
民主法治之基本精神即在“守法、执法”。美国人民固然共识“守法”原则,但政府亦须守法。政府守法之要义即在严格执法,建立法律主治的公权权威。美国民主政府决非暴民政治。暴民违法行暴,即应执法制裁,法治公权力始可取信于民。在美国,政治问题以政治方式解决,法律问题则以法律解决。如美国政府不执法即不守法。政府如不执法即误导民人体中以人人自执其法或择法而从,造成宪政法治及民主政治之信心危机。雷根总统执政后的最大贡献即在挽救美国多年来之政治从溺(political permissiveness)所造成之人治政府之危机,而重建法治政府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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