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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制度之初探/冯兴吾(3)
⑵径直申诉程序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申诉(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这一程序主要考虑是:为公务员申诉权的行使提供一个便捷途径,也就是给公务员一个选择空间。如果公务员认为向原处理机关复核不能解决问题,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不愿向原处理机关复核时,可以不提出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⑶二级申诉程序
对于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决定,公务员如果还不服,可以向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进行再申诉。
二级申诉制度给予公务员更多的申诉机会,上级受理申诉机关往往看问题更全面,处理问题更超脱,同时,由于是受理再申诉,考虑问题会更慎重,因而会大大减少处理的偏差。受理机关对再申诉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最终处理决定,这是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申诉制度的一大改革。
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申诉的特别程序
本程序仅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所受处分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情况。我国《行政监察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执行。
2、申诉期限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申诉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三十日。依照我国立法惯例,这里的“日”指的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但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则最后期限在法定休息日后顺延一日。案情复杂主要是指:一是案件的主体复杂。如涉及的人员较多等;二是案情涉及的领域广,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金额巨大;三是案件所涉及的证据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取证时间长;四是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需要有关部门作出解释和答复。
3、复核申诉期间原决定执行的效力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复核、申诉不中止执行”的原则,可以保证机关正常、有效地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维护机关决定的权威性,避免因为停止执行而使公务员逃脱处理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由于赋予了公务员的申诉权,公务员完全可以通过申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㈣复核、申诉的效力
如果复核、申诉机关审查认为原处理机关的决定有错误,原处理机关在收到申诉机关决定后,必须无条件地执行申诉决定,纠正错误的决定,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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