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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制度之初探/冯兴吾(4)
公务员申诉机关认定的处理决定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应分别作出处理。一是人事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机关一般发回原处理机关重新调查认定事实或者直接调查取证;二是人事处理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适用法律错误,申诉机关可以推翻原处理机关的决定,作出新的人事处理决定;三是人事处理机关的处理或者复核程序违法,申诉机关一般决定发回原处理机关重新按程序处理。
四、申诉制度中的义务和责任
㈠申诉人的义务和责任
1、公务员在提出申诉时,必须忠于事实,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能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目的而弄虚作假,甚至故意捏造事实,为了谋求个人私利而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必将遭到公务员纪律制度的惩戒和法律的制裁。
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限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同时,还规定:“不是有意诬诌,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2、公务员在申诉时不能提出过高或者无理要求
公务员申诉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补偿的标准不能过高,不能漫天要价;不能因为被申诉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而要求给予被申诉人不合法、不合理、不恰当的处罚;对机关作出的终局决定,要坚决予以执行。
3、申诉人要遵守法定的申诉程序
申诉人不得因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作出了损害其利益的行为,而对机关及其领导人采取非法的方式;不能为了给办案人员及其他人员造成压力,而采取非法手段,甚至暴力方式。任何冲击机关、寻衅滋事,破坏公私财物,殴打、围攻办案人员等非法行为都不被允许,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㈡被申诉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为了补偿公务员因受到错误处理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对非法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机关和领导人员进行制裁,被申诉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经济赔偿责任
由于机关的错误人事处理,或者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违法违纪侵害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造成公务员经济损失的,应当先由机关给予公务员经济上的补偿。机关对公务员进行补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偿。
2、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通过经济补偿予以一定的弥补,但更重要的是机关应当在适当范围内恢复公务员的名誉,消除因错误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开向该公务员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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