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诉制度之初探/冯兴吾(5)
3、直接责任人和故意打击报复人的责任
对造成错误人事处理负有过错责任的主管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机关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对其给予处分。机关领导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打击报复陷害公务员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被申诉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工作,提供有关的证据和材料,不得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和威胁打击报复申诉人和证人,也不得利用职权设卡,阻挠办案,甚至威胁、贿赂办案人员。
㈢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着案件处理的职责,是保证申诉案件客观、公正处理的关键。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有以下方面:
1、受理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认真听取申诉双方的意见,深入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要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测。
2、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理解和把握法律的原则和内容,正确适用法律,做到不偏不倚,处理恰当。
3、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法定程序办理案件,保证程序公正性,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和调查取证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取证和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或者打击报复行为的,同样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电话:0563-701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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