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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居民身份证法的立法瑕疵及修改建议/张跃
谈居民身份证法的立法瑕疵及修改建议

张 跃
( 安徽蚌埠 233000 )
内容提要:《居民身份证法》立法时机不够成熟,法律内容规定登记项目规定过窄,查验规定过于严格,缺乏科操作性,经费保障、公民身份号码的唯一性及信息的保护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应当修改完善《居民身份证法》,增加指纹信息等登记内容,修改查验规定,实行首次申领和期满换领免费制度,严格规范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管理及增加一些细化的条文,便于操作等建议。
关键词:居民身份证法 瑕疵 修改 建议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身份证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两年了。作为一部涉及十多亿人口,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通过之日起,社会上给予了很高评价,寄于了厚望。从实施两年来的实际看,《身份证法》立法上并不成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有些已经影响了法律的实施,影响了公安机关工作,同时也影响了广大群众切身利益。
一、《身份证法》立法上存在问题与不足
(一)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导致法律没有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影响立法的严肃性。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就必须执行,这是法律国家意志性的重要体现,从实施法律严肃性的角度看,《身份证法》立法时机尚不成熟。虽说上世纪90年代便开始立法准备,直到2003年6月28日通过,2004年1月1日施行,即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公安机关)在为居民签发居民身份证时,就应当是《身份证法》规定式样的身份证(简称二代证)。虽说整个立法活动,历时近10年,应当说是较为完备了,但是由于受到技术、资金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在软件开发、系统建设信息采集、传输、制作等方面,公安机关尚未做好全面制发二代证的准备。2004年1月1日起,除个别省市实行了二代证试点外,全国绝大部分省市都在继续制制发原来式样的居民身份证(简称一代证)。而且时至今日,除京津沪渝及沿海的浙江、福建等经济较为发达省市外,全国大部分省区二代证制发工作尚未真正意义上开始,不少只是象征性的搞个首发式,目前尚有些省、区还没有完成制证中心建设①。就连北京、深圳等发达地区,也曾出现百万北京人身份证过期,不能如期换领“二代证”、深圳3000市民因名字冷僻无法办理“二代证”的尴尬。所以,严格意义上讲,《居民身份证法》没有得到真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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