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居民身份证法的立法瑕疵及修改建议/张跃(5)
二、关于《身份证法》的修改建议
(一)修改《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扩展居民身份证机读信息的登记内容,将指纹、出生信息、实际居住地址、持证人父母、子女及配偶信息列入采集范围,作为公安机关掌握的内容。关于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采集指纹信息,2001年6月13日 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明确规定,“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和指纹自动识别技术制作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当说,应用指纹自动识别技术制作居民身份证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是防范假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但是,在后来的修改过程中,“鉴于各方面的意见还不一致,条件尚不具备,因此暂未规定。” ⑦应当说这是《身份证法》立法的一大遗憾和退步。反对者主要理由就是,认为采集个人指纹信息是一种有罪推定,把每个人都设定为潜在的违法者,同时,会泄漏个人隐私。对此,笔者认为这种理由和担心完全是多余的。理由如下:
1、采集个人指纹信息并不当然就意为着是违法者。建立居民身份证制度的目的是什么?《身份证法》第一条讲的很清楚:“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采用人的生物特征的指纹信息作为安全防伪信息,可以有效避免产生差错,杜绝各类假冒居民身份证件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的更加严密的保护,根本不涉及侵犯公民权益问题。当然,任何事情在初始阶段都会有一个认识不断发展理解的过程,只要我们做好宣传,这些误会是完全可以消除的。正如1985年,我国刚刚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始,不少人认为是一种束缚,有的把它称为“良民证”。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此这种观点人还有吗?
2、从国际上看,在公民身份证件上采用指纹等生物技术,是一种推行惯例,也是居民身份证制度发展趋势。目前,采用居民身份证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比如法国、我国的香港和澳门地区,都是采集指纹信息。近年来,为了应对全球性人员流动,应对非法雇工、非法移民、伪造身份证、恐怖分子和有组织犯罪等问题,适应网络时代发展要求,包括英国、法国、荷兰、南非、印度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在积探索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新途径,拟实行具有个人生物特征身份证。有些人可能会举出美国的例子,认为美国不实行身份证制度,实质上这是一种误解,美国、日本都是世界上身份管理最严格的国家。以美国为例,严格的出生证明制度、社会安全卡和驾照管理制度,由三个看似相对独立实质相互关联的系统,组成了一个严密公民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其包括的内容之广泛和全面是很国国家难以比拟的。“911”事件后,为了应对复杂世界人员流动的环境,盯着世界各国的压力,2004年,美国启动了“US-VISIT”,即从2004年开始,美国政府对抵达美国的大多数国家的外国旅客采取留取指纹并拍照的安检措施。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