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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臧恩富(3)
2、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与车主之间没有订立客运合同的意愿,因而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虽然经过司机或车主的同意,但这种同意并不构成合同意义上的合意。合同意义上的合意是指要约方或承诺方在发出要约或作出承诺时都有订立合同的意愿,一旦合同成立并生效,任何一方都应受合同的约束并且对违约方享有诉权。因为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只是征得司机同意其无偿搭车,双方并无订立合同(包括客运运合同)的主观意愿,在司机主动邀请无偿搭车人无偿搭车时,无偿搭车人同意无偿搭车的意思表示也不意味着双方之间有订立合同(包括客运合同)的意愿。有合意但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即不构成合同之债意义上的约束力。关于这一点,英美合同法中讲述的更清楚明确,例如,甲邀请乙到A酒店参加宴会,乙表示同意。但甲后因故取消了宴会, 则乙无权基于合同关系诉甲违约,因为甲、乙之间虽有共同赴宴的合意,但彼此之间却无订立合同的意愿,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没有关于共同赴宴的合同之债[2]。同样在无偿搭车人与司机之间也不存在关于无偿搭车的合同之债,即无偿搭车人无权诉请强制司机履行运送义务,同样司机也无权向无偿搭车人诉讼主张任何运费。无偿搭车人与司机之间的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决定了无偿搭车人与司机或车主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包括客运合同关系)。

所以,无偿搭车人在向非营运的车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时,只能基于侵权提侵权之诉而不能对其提起违约之诉。


(二)司机或车主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对无偿搭车人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

在无偿搭车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司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责?对于司机有权免责的法定情形,国内的学者和法官也有不同看法。

观点之一:汽车是高速运行的具有危险性的运输工具,无论搭车人是无偿搭车还是有偿搭车,司机及车主都应对搭车人的人身安全负责,而且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观点之二:司机或车主对搭车人承担一般的侵权责任。即在司机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
观点之三:司机或车主承担特殊的减轻的补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国内侵权法专家将无偿搭车的现象定义为“好意同乘”,并且通说是应减轻司机或车主的责任[3]。参照美国的立法,在下列情形下,无偿搭车人无权对司机或车主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1、 伤亡是无偿搭车人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无偿搭车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在有偿的客运合同关系中,乘运人对于旅客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有权免责,无偿搭车中车主或司机应承担的责任要比有偿客运关系中的乘运人的责任轻,因此,乘运人的免责事项同样也是无偿搭车中司机或车主的免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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