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臧恩富(4)
2、 车主或司机对无偿搭车人的伤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也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的。
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应当合理地预见到搭车有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司机在同意或邀请他人无偿搭车时完全是出于善意,对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应等同于从事营运性客运的司机或车主应尽的注意义务。参照美国的立法,只要司机对于无偿搭车人的人身伤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无偿搭车人无权向司机或车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在美国,无偿搭车人被称为客人乘客(guest passenger),无偿搭车中的施惠允许他人搭车的车主被称为主人车主(host owner)司机被称为主人司机(host driver or host operator),司机或车主在无偿搭车中应承担的责任被归结为客人乘客责任(guest passenger liablity),受客人成文法(guest statue)的约束。
在美国,汽车客人作为无偿搭车人,区别于付费乘坐出租车、公共汽车或向朋友付款坐朋友车的人。客人成文法在美国属于州立法,1927年最早起源于新墨西哥州。其目的是为司机对偿搭车人所负的注意义务设定标准。尽管各州的立法有一定的差异,但基本概念是无偿搭车人作为社会客人可以基于司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起诉司机[4]。这些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但不限于:酒后驾车、超高速驾车、飙车,明知刹车有问题而仍然驾车、当无偿搭车人已经要求司机停车或要求下车的情况下,司机仍然不计后果地继续开车等[5]。客人成文法是美国侵权法中的一种成文法,其目的是限制客人乘客基于普通疏忽而要求司机赔偿其人身损害。相反,无偿搭车的客人乘客只能基于重大过失、故意(希望或放任)等不当行为而起诉司机,并且对于客人乘客有权获得的赔偿也可能设定上限或限定赔偿只限于身体损失。客人成文法的目的既是为了保护司机免受不当的诉讼之累,也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不受欺诈或串通的诉讼。
美国印地安那州客人成文法的内容比较有代表性,其具体内容如下:
机动车车主、操作者、或者负责操作机动车的人对下列人员的伤亡不负责任,当这些人员在机动车内或机动车上而因机动车的操作在被无偿运送过程中而受伤,除非伤亡是由于机动车车主、操作者、或者负责操作机动车的人的故意或放任的过错行为所致。这些无偿乘车人是指:1)、该人(指机动车车主、操作者、或者负责操作机动车的人,以下同)的父母(the person’s parent);
2)、该人的配偶(the person’s sp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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