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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臧恩富(6)
观点之一:司机无过错的独立事故中,司机或车主不承担责任
观点之二:司机无过错的独立事故中,仍应依据公平原则判令司机承担不超过人身损害损失二分之一的补偿责任。
观点之三:在司机无过错的独立事故中,应判令司机或车主承担人身损害损失10%的补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在司机无过错的情况下依所谓公平原则判令司机或车主承担责任是一种建立在无偿搭车人是弱者的与实际不符的推定基础上的一种不公平的判决方法。无偿搭车人与在机动车之外被机动车所撞的第三人所处的位置不同。被机动车所撞受伤的第三人在机动车之外,相对于可以高速运行的机动车来说处在弱者的位置,所以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相撞时,即使是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也要承担损失额10%的赔偿责任。但无偿搭车人并非在机动车之外,而是与机动车司机同处于车内或车上,无偿搭车人并不一定比司机或车主的经济能力差,所以,在司机或车主已经尽了作为一个平常人应尽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并且在独立事故中车主也因车损或自身受伤而成为受害者之一的情况下,依所谓公平原则判令车主或司机单方面对无偿搭车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实在有失公平。


(四)、司机或车主向无偿搭车人承担的责任属于什么性质的责任?

对于司机或车主向无偿搭车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之一:无过错赔偿责任
主张司机或车主与无偿搭车人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的人持此种观点
观点之二:故意及重大过失赔偿责任
赞成美国客人成文法立法的人持此种观点
观点之三::故意及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及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时的过错补充赔偿责任。
笔者持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如前所述,无偿搭车人只有在司机或车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有权要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司机或车主所承担的则是安全保障义务下的补充赔偿责任,即以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作为最终的责任承担人,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司机或车主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并且司机或车主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了相应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8]。

(五)、应无偿乘车人要求的线路为了无偿乘车人的目的而出车的情况与我国侵权法中所说的好意同乘是否是同一种法律关系?出现人身损害赔偿是否适用同一归责规则?

我国侵权法的学者将无偿搭便车或搭顺风车的现象定义为“好意同乘”,其特点是:好意、无偿、顺路、同乘。即无偿搭车人因与司机或车主的目的地相同而顺路搭车,机动车要去的目的地不是无偿搭车人事先指定的。那么,应无偿乘车人要求的线路为了无偿乘车人的目的而出车的情况与我国侵权法中所说的好意同乘是否是同一种法律关系?出现人身损害赔偿是否适用同一归责规则呢,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即适用同一规则。理由是,虽然后一种情况与无偿帮忙中的义务帮工人的行为很相似,但都属于无偿搭车行为,同时,依据我国司法解释关于义务帮工人致人损害应承担责任的前提也是义务帮工人应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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