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臧恩富(7)
(六)、有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者责任人时,无偿搭车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怎样?
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无偿搭车人应以车主或司机以及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之诉。而不能仅以车主或司机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理由是:
如果仅以车主或司机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那么如上所述,只有在司机或车主是有偿营运车辆的承运人并且依法定原因(如政府规定公共汽车对1.3米以下的儿童免票)或在承运人自愿许可特殊旅客无票搭乘的两种特定情况下,从事营运的承运人与无偿乘车的旅客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否则无偿搭车人与司机或车主之间并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从而导致无偿搭车人的诉讼请求无法依据合同法第302条获得支持。而一旦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并且司机或车主也无过错的情况下,受损害的无偿搭车人的诉讼请求将被法院依法驳回,此时,由于无偿搭车人与实施侵权的第三人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由于其选择了基于违约起诉,就意味着其无法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将实施侵权的第三人也作为共同被告,由此可以看出无偿搭车人以车主或司机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的尴尬不利的处境。相反,若以车主或司机以及第三人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之诉,既可以最大限度内保障无偿搭车人作为受损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或司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过错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又可以减化诉讼程序,使法院可以将同一交通事故中所涉及的全部权利和责任在一同案件中同时作出认定,即在认定实施侵权的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可以对司机或车主是否应对受损害的无偿搭车人承担责任作为认定,并且在认定司机或车主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还能进一步对司机或车主对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所享有的追偿权一并作出认定和判决。
四、 尽快完善我国的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1、强化司机或车主投保车上人员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意思,以保险的方法化解风险
为了降低司机、车主以机无偿搭车人因交通事故而引发损害赔偿的经济危险,通过投保足额的保险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法。司机或车主可以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的方式防范自己可能承担的对无偿搭车人的赔偿责任。在与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实施侵权的第三人的车辆相撞时,第三人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也包括了无偿搭车人所受损失。
2、参照国外立法完善司机或车主对无偿搭车人承担责的注意义务标准及免责事由。
在没有相应保险或保险不足时,参照国外立法明确车主对无偿搭车人所承担的是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责任及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时的过错补充赔偿责任。同时通过大众传媒公布相关案例,以定纷止争,引导和肯定包括“好意同乘”在内的无偿搭车的助人为乐的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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