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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诉讼制度的重新构建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冯明超(2)

二、取消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同时赋予其沉默权。最大的特点是建立零口供诉讼制度,是彻底消除刑讯逼供。
笔者认为沉默权应设定为一种选择权较为科学,允许嫌疑人放弃沉默权,在讯问之前必须告知嫌疑人。如果嫌疑人选择沉默权的,侦查人员不得对嫌疑人进行的讯问,其讯问笔录不得在法庭上作证据出示,一旦以后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有罪,将从重或顶格处罚;没有选择沉默权的嫌疑人,坦白交代罪行的,要从轻处罚,这与现行诉讼制度没有区别。在侦查终结前,被告人如果放弃沉默权的,坦白交代罪行的,仍要从轻处罚。当然,实行零口供制度可能会使一些犯罪分子漏网,保护人权就得牺性打击犯罪,要坚决摒弃“宁可错杀一百,也不漏掉一个” 的思想。片面追求实体公正、打击犯罪,而忽视程序公正,忽视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障等,不是现代法制社会所追求的刑法价值。

三、侦羁分离
目前看守所归公安机关,暴露出的问题实在是太多,已到了非纠不可的地步,必须痛下决心纠正。通过立法实行侦羁分离,看守所移交司法局管。严格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羁押于看守所,不得羁押于侦查机关内部,以减少涉案公民的基本权利可能遭受刑讯等非法取证行为侵害的机率,羁押人员的职责之一在于监督侦查人员的审讯活动,制约侦查人员的违法审讯行为,保障被羁押人免受侦查人员非法讯问和人身安全等合法权利;同时还应明确规定羁押人员不得从事积极的侦查活动等等。

四、完善律师辩护制度,保障被追诉人充分地行使辩护权
1、在侦查阶段要简化律师会见嫌疑人手续。刑诉法虽然规定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办案机大关批准同意,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安部统一规定律师在会见前须到公安局办理“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没有通知书,看守所不准会见,其本质上是变相批准同意,公安部的作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坚决纠正。建议刑诉法修改时明确规定为: 律师凭当事人的委托书、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函直接到看守所由其按排会见。如果属涉密案件,由办案机关通知看守所由其告知律师先办理审批手续后再会见。
2、凡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交了手续,公安应将手续复印件交检察院,直至法院,告知律师,以便律师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3、保障律师会见权,在侦查阶段可以由看守所工作人员在场,不是公安人员在场,禁止监听、录音、录像。四川省资阳市看守所会见室内就装有监视器,实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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