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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诉讼制度的重新构建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冯明超(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之规定应当删除。由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按“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原则直接作出裁决,避免了发回重审造成讼累,同时造成了超期羁押。如: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魏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土地出让金309684.2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0000元。
魏芬不服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聘请成都律师冯明超为其二审辩护,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了(2005)川刑终字第362号刑事裁定:撤销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资成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发回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有人责问:魏芬是2004年12月7日被刑拘,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2005年4月25日提起公诉,到一审作出判决的2005年7月13日,羁押时间已是整整的7个月过去了。2005年7月25日上诉到二审作出裁决又是10个月时间。虽然每次延期都经过了审批,但实质上是变相羁押,有什么理由不修改刑诉法?
一位法学博导针对二审裁定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二审法院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够,另一方面发回重审是把矛盾交到下级法院,如果二审不改判,必然就会再一次上诉至四川省高院造成讼累,不仅使法院工作量大大增加,也造成了超期羁押。一位资深学者认为这个案件的审理给我们带来的思考是深远的:要落实“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的原则是何等的难啊!发回重审这种变相超期羁押是非改不可的,三是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应重视对法院,特别是中、高级以上法院庭长、主管副院长的遴选工作。庭长、副院长以上干部必然从优秀的审判员中选任,要精通业务,敢于承担责任。有的法院的主管副院长不是好好地砖研业务,而是专门揣摸省委、省纪委领导的的意图去办案,怕拍错板,造成上级法院到下级法院开座谈会,下级法院不同意改判决上级法院不敢改判决的怪现象。主管副院长不懂业务是一定不行的,遴选一个好的副院长是一件头等大事。

八、刑诉法应增加对死刑暂停执行的规定
有的被告人虽已判处死刑,依法应立即执行,但因该被告人可能对审理另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认定、量刑有影响的,应暂停执行死刑。虽然暂停执行死刑的情形很少,但刑诉法对此未作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对停执行死刑的文书制作不一致,有损司法的权威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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