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学定义/朱晓东(5)
综上所述,我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学定义为:其内涵是指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对社会有较大影响力的公司,在做出经营决策以及在经营活动中所负有的不威胁、不侵犯社会利益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而应向社会公众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并以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为表现;其外延包括公司对雇员的社会责任、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公司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注释:
【1】延欣,《农业合作社的法学定义》,硕士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5月。
【2】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李平龙,《超越道德教化: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内涵解读》,社会科学家,2005年第1期。
【4】杨朝峰,《当代公司社会责任研究》,硕士论文,武汉理工大学,2005年5月。
【5】http://www.ourdict.cn/
【6】http://www.zdic.net/
【7】熊莉君,《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研究》,硕士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5月
【8】朱晓东,《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规制与公司自治》,河北统计信息,2005年第5期。
【9】杨朝峰,《当代公司社会责任研究》,硕士论文,武汉理工大学,2005年5月。
【10】《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
作者简介:朱晓东,男,1977年生,河北省馆陶县人,河北经贸大学2004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管理法。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