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与发展的制度经济学分析/朱晓东(10)
第二,针对诱导性变迁是一个持续的制度不均衡和制度短缺过程的缺陷,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我国现阶段农业经营体制是分散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因此巨额的投资不可能通过农户自身的积累来完成,而在很大程度上应该靠国家的财政投资和优惠的金融政策来实现。建国以来,我国农业通过“剪刀差”、高税负等形式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现在,“三农”问题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最大难题,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结合合作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就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日本的经验表明,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对农协的稳步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而言,政府应切实对农业进行政策倾斜,加大对农业投入的力度。此外在信贷、税收、物资供应方面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合作经济组织必要的优惠。如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银行,以解决农民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对合作社的盈利采取免税或是低税率的政策等。
第三,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发展农合组织的制度环境。既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提供收益来降低社会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同时它又有较高的组织成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那么国家就有必要对其予以多方支持,而且要推进专业协会的发展,扩大其纵向一体化服务边界,国家的支持就更是必要。为此,国家既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降低专业协会的服务供给成本,也要对那些同一性特征明显、从而公平供给较多、组织成本较高的协会予以特殊扶持,以激励其供给更多的公平来降低社会成本。这也是降低制度发展成本(尤其是国家的经济、政策扶持成本)的一个办法。
为了形成有利于农民合作的制度环境,需要政府从意识形态上进行转变与调整,尤其要摆脱对集体经济路径的依赖,着眼于农民合作组织的长期发展,制定和完善有关农民合作制度创新的法律法规,以革除种种不利于农民合作的制度因素,有效降低合作组织制度的发展成本,增加组织创新的收益[12]。
第四,大力宣传、普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知识。合作经济组织制度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制度,是致力于社会的经济弱小阶层也能参与对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新收入流的分割,因此合作制度与人民公社体制并无共性可言。但是,人民公社体制给我国农民产生的危害,加大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成本。一方面,社会科学和有关专业知识的进步会降低制度发展的成本。另一方面,大力宣传、普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制度知识会降低传统和习惯对农民的负面影响。
总之,我国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特别是在立法时,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又要尊重经济规律,发挥我国农民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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