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与社会公正/苗 勇
检察权与社会公正
苗 勇
【内容摘要】 检察权是顺应社会公正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从理论上来分析,检察权是司法制度逻辑发展的结果,它既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产物,又是社会公正得以实现的前提。它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制在全国的统一。检察权的制衡作用,是公正司法的必要条件。它通过弹劾职务犯罪人,促进公共权力依法运作。从事实来看,检察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是人类社会走向公正的历史。一旦检察权丧失,社会公正就必然受到戕害。而检察权的每次切实地履行,都有力地促使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 检察权 社会公正
当代文明社会,无论其是何种性质,都有自己的检察制度。普遍出现的东西,必然有它的现实价值。检察权对于社会的重大意义,就在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是与检察权的存在和正确行使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检察权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丧失了检察权的社会,也就没有公平正义可言。
为了论证这个判断,首先要明确检察权、社会公正的概念。
检察权是一个历史概念,同时,也是一个具体概念,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政治制度中,有不同的含义。从历史上看,检察权的初始含义,是维护国王、皇帝利益的一项权力。如英国和法国,在封建割据时期,为了巩固君主地位,维护王室利益,而设立了检察权,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中国的御史制度也是如此,皇帝派往各地的御史官员,代表其监视地方政府的活动。①随着诉讼制度的发展,检察权的定位,主要是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的职能,这个时期的检察权是指代表国家向审判机关指控犯罪的权力。检察权的逻辑终结定位,是维护法制统一的权力,即法律监督权。检察权作为一个具体的概念,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主要表现为诉讼权力;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则是一项专门的法律监督权。
对于社会公正的认识,由于历史原因和立场出发点不同,观点纷繁复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教授将社会公正理论归纳为三派,即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功利主义认为,在一个体现社会公正的社会中,其效用总和为最大,而在一个不公正的社会中,其效用总和明显低于应该达到的水平。自由至上主义认为,作为社会评判标准的唯一有价值的东西是法治所定义的正义。②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认为,每个人都应平等地拥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社会分配在个人之间的差异以不损害社会中境况最差的人的利益为原则,而且地位和职务应向所有人开放。③马克思社会公正观集中体现在他关于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社会的一系列论述中:没有阶级、没有剥削、没有利益冲突,没有任何强制。马克思主义还提出了社会主义公正原则,即经济分配方面的“各尽所能,按牢分配”和在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领域的“自由、平等和民主”原则。④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陈剑研究员对社会公正有较好的概括:“何谓社会公正呢?从宪政意义上分析,社会公正就是社会赋予公民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能够得到较为充分实现,它意味着权利、规则的平等、收入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 ”⑤社会公正,从法律制度来讲,就是体现社会公正的良善的法律,得到普遍遵守;于是,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公共权力得到制约,社会公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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