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与社会公正/苗 勇(11)
1993——1997 2807861人 12288件 25638人
1998——2002 3666142人 16680件 106715人
三、1979年——1983年侦查监督情况(单位:万人)
年份 批准逮捕 追捕(应当逮捕而未立案侦查或未报捕) 不捕(不构成犯罪或没有逮捕必要)
1979——1982 98.5 缺少数据 10.56
1983——1987 221 7 23
1988——1992 256.8250 3.9029 22.5625
1993——1997 289.3771 3.4572 27.1629
1998——2002 360.1357 5.0863 46.6357
四、针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管场所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单位:件次)
年份 对公安机关提出 对人民法院提出 对监管场所提出
1988——1992 43817 12962 缺少数据
1993——1997 缺少数据 12806 97716
1998——2002 61162 44435
(以上资料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1983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检察工作报告。)
没有必要用更多的语言来论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对维护社会公正的巨大现实意义,上述数据已经足够给出这个结论了:检察权的每一次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作,每次都实现了具体的正义。我国检察制度的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专门的法律监督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并将继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论述我国检察制度的权威著作,1987年出版的《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一书中写到:“在过去的三十八年中,人民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活动,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伟大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46)我们说,过去是这样,随着法治建设发展,今后更是如此!
我们通过理论和实践两大方面的论证,充分证明了检察权与社会公正息息相关,离开了检察制度,社会公正就无从谈起。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假如正义荡然无存,人类在这世界生存,又有什么价值?”检察权,对实现社会公正如此重要,足见它对人类社会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当前,一些对中国的检察权提出异议的观点,没有对检察权的社会功能有足够的认识,故而许多看法不免片面。我们应当努力研究检察理论,完善检察权,使尚存在瑕疵的实然检察权,不断朝着完美的应然检察权发展,以确保社会公正的不断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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