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法律规制/朱晓东(2)
1、行政垄断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行政垄断只能由行政主体实施,这是行政垄断区别于其它垄断的根本性特征。不能笼统地将“国家”称为行政垄断的主体,国家机关构成在行政机关之外还有审判机关和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可能在政府的干预下做出维护政府所实施的行政垄断的判决,但是,审判机关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行政垄断,应该由其他途径解决,如诉讼法上的监督程序。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可能制定地方性法规作为地方行政垄断的依据,但对这些法规的合法性审查是由立法法规定的,不属于行政垄断。
行政主体应作广义的理解,即不仅包括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还应包括受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的企业或其它社会组织。具体说来,应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以及依法律法规授权而享有一定行政管理职权的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是当然的行政垄断实施主体,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企业或其它社会组织的主体属性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因为这类组织同时也是市场主体,它们所实施的垄断可能是行政垄断,也可能是经济垄断,只有在其是凭借行政权力实施垄断的情况下,它才能成为行政垄断的主体。
2、行政垄断具有鲜明的强制性。行政垄断是由来自于市场以外的、与市场要素及市场运行的自然法则没有直接联系的行政力量引起的在一定市场上的垄断。对特定市场上的企业来说 ,它们既不能无视行政垄断的存在 ,也不能逃避或抗拒行政垄断的强制力量 ,否则 ,它们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行政垄断借助行政权力干预经济,普通的市场主体只能遵守这种规定,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因此,行政垄断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的形成,是目前制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3、行政垄断具有双重违法性。这里的违法主要是指行使行政权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或违反法律依据,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权是法定的,行政权力的行使要有法律依据。而行政垄断行为却表现为双重违法性。行政垄断首先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主体滥用或超越行政权力包括违反法定权限、法定程序等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行政法。与此同时行政垄断行为还是一种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其侵害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违反了我国有关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由此可见行政垄断具有双重违法性。
4、行政垄断是一种超经济的垄断。行政垄断当然具有经济性,但是,行政垄断不同于经济垄断,虽然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是利用优势力量以抑制竞争,但是它们所依赖的优势力量完全不同。经济垄断所依靠的力量是市场主体所具有的经济力,与国家的行政权力无关。它表现为经济主体对于自身经济力优势的滥用,这种优势并不必然或固定属于某一个市场主体,而是可能属于任何一个市场主体。行政垄断的优势力量来源于行政权力,这种行政权力为行政主体所独有,它是行政主体通过行使行政权力干预经济活动而直接导致的垄断,不是市场运行规律的反映,不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通过自由竞争而产生的,它的产生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没有直接的联系,因而它是一种超经济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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